第286章 土地政策

首相府这样做还是有很多好处的,既可以防止地方豪强通过买卖实现土地兼并,还可以减少大明底层社会的割裂感。

若是大明同时存在自耕农和朝廷佃农,双方迟早会因为各种事情掐起来,破坏社会的安定繁荣。

为了确保农民世世代代都有地可种,大明首相府发布了多条政令。

第一条政令,大明中央政府将和老百姓签订为期十年的土地租赁合约。

在土地租赁期间,其租赁的土地不可撂荒,不可转租他人,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,首相府不仅有权将土地收回,还会对租赁人进行追责,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,情节较重的甚至面临着判刑。

若是租赁人在合约期间死亡,首相府也会收回土地。

至于为什么只签十年?

是因为首相府也不确定这个方法的可行度,第一个十年算作是实验期,期间首相府各司会对此政策做出评估,若是可行,十年后再和老百姓签订长久合同。

第二条政令,凡是父母拥有大明户籍的新生儿,无论男女,在出生后都可以向朝廷申请租赁一块土地,至于可以租种多少土地,则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评估。

第三条政令,作为租赁方,首相府将每一个大明百姓都视为一个租赁个体,无论男女老少。

为了减少宗族对整个社会的影响,首相府特别强调,无论是族长还是户主,都无权处置家庭成员租赁的土地。

对于嫁到外地的女子,她可以在婆家所在的地方政府申请租赁土地,同时她在娘家的土地会被收回。

第四条政令,父母有权管理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土地,若是子女成年后不再选择当农民,国家就会收回租赁给他们的土地。

之所以有第四条政令,那是因为首相府正在全力推动大明的工业化,将来的大明老百姓,不再只有当农民一条出路,他们的人生必定会多姿多彩。

首相府关于土地管理的四条政令一出,大明各地的流民急剧减少,大明中央政府掌控的几个省份,局势正在趋于稳定。

同时首相府的四条政令也触犯了很多人的利益。

长江以南,很多观望的士绅,不是倒向了福王朱由崧组建的应天大明朝廷,就是倒向了潞王朱常淓组建的杭州大明监国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