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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浪[校对版] 闪烁 826 字 2022-10-20

签约过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(四百毫米)。

第七条:

各签约国不得建造、获取、或为本条约其他签约国建造超过10000吨的作战舰艇。不以作战为特定用途、在和平时期也不为政府以作战为目的而控制、掌管的舰船,战时临时雇佣或进行军队运送和其他类似非战斗用途的舰船,不受此条约限制。

第八条:

签约各国在此条约生效之后建造的战斗舰艇,除主力舰外,不得装备口径超过八英寸(两百毫米)的舰炮。

第九条:

本条约指名规定废弃的主力舰,不得改装为其他形式的作战舰船。

第十条:

各签约国的商船不得预留可将其改装为作战舰船的空间和设计,除了加固甲板或预留准备六英寸(一百五十毫米)以下舰炮的空间。

第十一条:

签约各国为本条约签约国以外的国家建造的舰船,其规格不得超过本条约对其同级别舰只所做之火力、吨位的限制规定。

第十二条:

如果非签约国的作战军舰由本条约签约国代为建造,则承建国有责任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有关签约合同、铺放龙骨的时间:并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(b)的(4)和(5)节,告知其他细节。

第十三条:

本条约某一签约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时,该国为其他国家建造、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军舰,不得被征用为己方的作战舰船使用。